新加坡有意从2019年起启动可变资本公司框架,以吸引更多投资基金和外国私人资本进入新加坡,并鼓励更多基金管理人将其基金注册在新加坡。这一新的结构将增加新加坡为任何类型的基金在这一辖区提供全面服务。该新的企业法人名为可变资本公司,受《2018年可变资本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在国会通过的可变资本公司法)的监管。这一架构是为集合计划量身定制的,将对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传统基金和另类基金开放。可变资本公司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也可以是具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式实体。虽然可变资本公司预计在2019年生效,但截至本文所署日期,具体的起始日期还有待通知。
(背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可变资本公司拟议框架的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就可变资本公司框架的拟议新规等事项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
尽管如此,本文寻求对可变资本公司与私人有限公司(由新加坡法律第50章《公司法》规范)进行比较评估,以便读者能一目了然地了解主要的异同之处:
根据《可变资本公司法》为投资基金设立的法人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也可以是一个拥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式实体。可变资本公司将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子基金作为独立的实体运营(均不具有法人资格)。
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将管理《可变资本公司法》。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豁免私人公司 – 20位成员或以下,没有任何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中的受益所有权
私人公司 – 50位成员或以下
公共公司 – 50位成员以上
独立于成员和董事的法律实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
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在编制可变资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时更广泛地使用会计准则,从而使财务报告更具灵活性:
类似可变资本公司的外国公司基金结构可以作为可变资本公司在新加坡重新注册。
公司秘书: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至少任命一名公司秘书。
审计师:必须在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任命一名审计师,除非公司豁免审计要求。
可变资本公司必须任命一个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的基金管理人来管理其投资。
股东:必须至少有一名股东。(注:《可变资本公司法》第16节和第17节规定:任何人可注册成立一家可变资本公司,在可变资本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被视为已同意成为该可变资本公司的成员。)
董事:
股东:有至少一名股东。
董事:必须有至少一名常住新加坡的董事。
注册方必须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
拟设立的可变资本公司的章程及其他规定文件;
拟设立可变资本公司的经理姓名;
拟设立的可变资本公司的董事姓名;
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供拟成立的可变资本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以及可能规定的其他信息;以及
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支付规定的费用。
参与组建可变资本公司的合格注册人士或拟组建可变资本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声明:公司的所有组 建要求均已得到遵守,可变资本公司的签约人和高级职员的身份均已得到核实。
拟议公司的章程及可能规定的其他文件;
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供拟议公司第一个财政年度的最后一日及可能规定的其他信息;及
参与组建拟议公司的合格注册人士 或组建拟议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声明:公司的所有组建要求均已得到遵 守,拟议公司的签约人和高级职员的身份均已得到核实。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 举行。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变资本公司不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或
在不迟于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可变资本公司已向有权收到股东大会通知的所有人士发送了与该会计年度相关的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并随附了审计报告。
但是,持有10%或以上表决权的1名以上可变资本公司股东可以向可变资本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私人公司不 必举行财政年度的年度股东大会:
已通过决议不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在不迟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已向有权收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所有人发送相关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并附上有关这些文件的审计师报告。
但是,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或以上的两名或以上成员,若公司没有股份资本,则为不少于公司成员人数之5%的人,或章程规定的更少人数,可要求召开公司会议。
清盘- 由成员或债权人自愿清盘,或由高等法院强制清盘。子基金清盘时,子基金的所有股东都应赎回其持有的份额(如适用),可变资本公司须向金管局提出申请,取消其子基金资格。
清盘- 由成员或债权人自愿清盘,或由高等法院强制清盘。
注销
本文作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任何希望建立可变资本公司的一方注意:
可变资本公司将由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共同监管;
可变资本公司必须在名称末尾加上“可变资本公司”字样;
可变资本公司还需要一名在新加坡获得执照或受监管的基金管理人(法规豁免的除外)。
可变资本公司董事可免除召开年度股东大会(AGM)的要求,但至少应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最后日期前60天书面通知股东(从而降低运营成本)。相比之下,对于公司来说,所有成员必须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以免除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需要;
从管理角度看,可变资本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另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可变资本公司赎回股份不需要获得股东的批准,从而在资本的分配和回报方面拥有灵活性。相比之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则受到减资的限制,只能从利润中支付股利;
财务报表可以不对外披露;以及
与公司不同,可变资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无需公开(但要接受公共机构的检查),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隐私保护。
可变资本公司旨在补充新加坡基金管理人可用的现有结构(即单位信托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以及受《有限合伙企业法)规管的有限合伙)。人们希望,这种新的公司结构,加上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在新加坡经商的吸引力,将促使更多资金落户新加坡,使新加坡能够继续作为一个全方位服务的国际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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