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6日,所得税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公布了其在 GEY诉CIT[2022] SGITBR 1案中的决定。该决定阐明了确定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厂房定义的各项因素的适用情况,从而使公司能够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案》(以下简称《所得税法案》)第19A条对资产申请资本备抵。申请资本备抵将允许公司为避税目的对其资产进行折旧。这是资本支出不得出于税务目的从企业收入中扣除的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如果一项资产被归类为厂房,它将有资格获得资本备抵,从而使该资产能够折旧。但是,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一项资产是建筑物或构筑物,则不得出于税务目的折旧该资产。
简言之,本案的事实是,GEY在2013年建造了一个新的水泥筒仓(筒仓),并根据《所得税法》第19 A条要求为筒仓的建设支出申请资本备抵。
为了确定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厂房还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定义,审查委员会采纳了ZF诉所得税审计长[2010] SGCA 48 (ZF)案中规定的法律原则。
首先,厂房与建筑物之间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在ZF案中,新加坡上诉法院指出,《所得税法案》明确区分了厂房和建筑物。虽然厂房和机器的成本不能被视为可从收入中扣除的支出,但是对在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机器或厂房的公司所遭受的折旧损失给予了备抵。
其次,厂房是用于开展有关业务的设备。审查委员会强调,新加坡并没有采取既可将资产分为厂房又可分为建筑物的广义方法。相反,《所得税法案》明确区分了厂房和建筑物。因此,纳税人需要证明,该资产应更合适地划归为厂房而不是建筑物。
第三,建筑物由一个永久性结构或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组成,用来开展贸易或业务。在本案中,筒仓是以一个大型混凝土结构的形式建造的,由永久性材料制成,并具有用作特定设备住房的内置结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筒仓的永久性,说明筒仓与其说是厂房,不如说是一座建筑。
最后,四个因素有助于确定一项资产是被归类为厂房还是建筑物:
至关重要的是,审查委员会注意到, GEY曾经并继续对其旧筒仓申请工业建筑备抵。在新加坡,只有当资产是建筑物或构筑物时,才允许工业建筑备抵。因此,旧筒仓被划分为建筑物,并继续根据工业建筑备抵享受折旧。不幸的是,筒仓无法享受工业建筑备抵,因为筒仓建成时,工业建筑备抵已经被淘汰。鉴于 GEY承认其旧筒仓本质上类似于筒仓,而一项资产不可能同时既是建筑物又是厂房,因此出现了矛盾。GEY辩称,当与筒仓相似的旧筒仓仍被视为工业建筑备抵的建筑物时,筒仓应被划分为厂房。这一矛盾削弱了 GEY的论点。因此,审查委员会赞成旧筒仓的税收待遇,而将筒仓视为建筑物来处理。
考虑到各种标准和法律原则,审查委员会将筒仓划分为建筑物,而不是厂房,因此公司不能根据该法第19A条申请加速资本备抵。
公司在申请有关厂房或机器的资本开支的资本备抵时,应注意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包括在此类备抵内。在资产有可能被划为厂房或建筑物的临界情况下,可建议作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公司还应考虑其税务立场的一致性。
就 GEY诉所得税审计长一案作出裁决的所得税审查委员会由Dentons瑞德高级合伙人廖学铭律师担任主席。
Dentons瑞德感谢实习生 Zhang Yu Fu对本文所作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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