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最初在海外(包括部分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印度初创公司,进行了“反向翻回”——即将其母公司重新迁册回印度的过程。这一回归本土的战略举措,符合其利用印度蓬勃发展的资本市场和有利监管环境的愿望。此外,这也得到了投资者情绪的支持,印度及全球投资者均认可印度的经济增长潜力。除了通过换股(在印度,股东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方式外,一个值得注意的、促成此过渡的法律机制是新加坡的债务偿还安排。本客户更新旨在探讨公司如何部署此机制。
该交易涉及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母公司将其全部业务、财产和负债转让给其在印度注册的子公司。
然后,印度子公司向新加坡母公司的股东配发和发行其股票,以换取母公司的股票。
各方将就安排计划签订一份实施协议以执行交易。
新加坡母公司将根据新加坡《公司法(1967年)》第210条和第212条,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召开股东大会,将安排计划提交股东表决。若获得法定所需多数的股东批准,新加坡母公司随后将申请法院批准该安排计划。
新加坡和印度实体还将联合向法院申请以下命令:
各方必须证明该安排计划在商业上是可行的、可操作的、公平合理的,并且符合双方的利益,包括其客户、员工、股东、债权人及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随后,新加坡母公司解散,使得交易完成后仅存留印度子公司。
各方还必须遵守印度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有关该安排计划的申请必须向印度国家公司法法庭(NCLT)提出。此外,印度实体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安排计划。如果印度子公司是一家全资子公司,现在有一条快速合并途径,不需要NCLT的批准。
债务偿还安排是新加坡《公司法(1967年)》下的一项法定程序,使公司能够在获得股东和新加坡高等法院批准的情况下重组其事务,包括合并和收购。此程序灵活性强,可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特别适用于复杂的跨境重组,无论是资不抵债还是陷入困境的情况。
相比之下,合并虽然也是一种合并过程,但可能无法提供同等程度的灵活性,且可能受到更严格的程序要求约束。至关重要的是,《公司法(1967年)》下的合并程序仅适用于两家合并实体均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情况。
债务偿还安排程序可用于外国注册公司。《公司法》第210(11)条将第210条下的“公司”定义为可根据《破产、重组与解散法(2018年)》(IRDA)进行清盘的任何公司。根据IRDA第246(1)(d)条,一家外国非注册公司若能够证明与新加坡有“实质性联系”,即有资格在新加坡进行清盘。
印度公司利用新加坡的债务偿还安排进行反向翻回至印度,为复杂的跨境重组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法律框架。该机制,加上印度精简的监管流程,已促使数家知名初创公司顺利回归本土,为它们未来的增长和公开上市奠定了有利基础。
您现在将从Dentons Rodyk网站被转至 $redirectingsite的英文网站。继续进行,请点击接受。
未经请求向Dentons发送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将不被视为保密信息。该内容可能会向其他人披露、可能不会收到回复且不构成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如果您尚未成为Dentons的客户,请不要向我们发送任何保密信息。
您正在被转至其他语言的页面。请点击下面的确定以继续。
h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