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新加坡总理兼财政部长黄循财发表了《2025年财政预算案声明》。在本客户提醒中,我们将解读部长财政预算案声明的关键主题,并重点介绍本年度财政预算案说明中引入的相关税收变化及其影响。
关于新加坡目前的财政状况,部长在财政预算案声明中宣布,新加坡预计将在2024年财政年度(FY)结束时实现64亿美元预算盈余(相当于 GDP的0.9%),而2025财年预计也将实现68亿美元预算盈余(相当于 GDP的0.9%)。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盈余主要是由更高的企业所得税(CIT)税收收入推动的,而这一税收收入目前已成为财政总收入的最大贡献者。部长将这一增长归因于特定行业的周期性因素和跨国企业(MNEs)不断变化的投资决策,因为她们正在寻找像新加坡这样稳定可靠的中心来开展高价值活动。尽管全球政治和经济不确定性加剧,但跨国企业的资本密集型投资仍不断涌入新加坡,这再次证明并凸显了新加坡长期以来的经济和政治吸引力。
在预算声明中,部长谈到了围绕政府收入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支柱二)引入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支柱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BEPS)有关的问题。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加坡通过颁布《2024年跨国企业(最低税)法》(MMT法)及其相关法规,通过一套补充税制度(国内补充税(DTT)和跨国企业补充税(MTT)),对范围内跨国企业集团的低税成员实体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超额利润征收15%的最低有效税率。部长强调,尽管国内补充税可能带来额外的 CIT收入,但收入的征收程度最终将取决于跨国企业是否继续将新加坡视为有吸引力的投资枢纽。
随着支柱二在新加坡全面生效,相关跨国企业集团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遵守该等法律。考虑的关键方面包括评估是否在范围内、申报义务、实体特征和分类、相关安全港的可用性,以及要求或允许对该成员实体的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收入和覆盖税进行的任何相关调整和选择。
支柱二的实施是否会导致新加坡的外国投资大幅减少,还有待观察。尽管如此,新加坡具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传统上只是其作为投资中心具有吸引力的众多因素之一。强大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全球市场的渠道以及高技能劳动力等现有结构性优势继续巩固了新加坡作为首选投资目的地的地位。
在财政预算案声明中,部长概述了旨在保持税收体系公平性和累进性的措施。特别是,部长提到了提高适用于非自住住宅物业(主要是投资物业)和价值更高的自住住宅房地产的财产税税率。为了确保更多的住房属于较低税率区间,调整了自住者住房的 AV税率区间,并推出了财产税退税,以进一步减轻潜在影响。修订后的 AV税率区间最初在2024财政预算案中宣布,于2025年1月1日生效。部长指出,总而言之,这一调整将使所有组屋自住者和超过90%的私人住宅自住者在今年受益于较低的财产税,同时使新加坡的财政基础更加坚实。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对专注于国内和东南亚市场的公司的吸引力有限,政府为此成立了股票市场审查小组,提出旨在提高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和投资的吸引力的措施。根据审查小组的建议,部长确认将推出三项新的税收激励措施,以鼓励新加坡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投资在新加坡上市的股票。
股票市场审查小组在新加坡金融监管局网站上公布了其建议的更多详情。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市场审查小组列出了以下措施,我们总结如下:
另外,我们也期待着经济发展局(EDB)将于今年晚些时候推出的全球创始人计划(GFP)的进一步更新,该计划将鼓励全球创始人将更多的新企业扎根于新加坡并在新加坡发展。例如看看GFP如何潜在地为高质量的上市渠道做出贡献,这将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今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列出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对《所得税法》(ITA)第13 W条的改进。在现行制度下,如果分拆公司在出售股份前至少连续24个月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20%的股份,则第13W条豁免出售普通股的收益(须符合某些其他条件和例外)。财政预算案提出了两个关键的改进:
第13 W条安全港的现有日落日,即2027年12月31日也将被删除。
鉴于优先股作为一种投资融资方式日益受到欢迎,将第13 W条安全港的范围扩大至包括优先股是一项值得欢迎的发展,特别是对投资基金而言。这一变化将提供更大的税收确定性,即处置此类股份将免征所得税。尽管如此,应当谨记的是,该等豁免的适用仍然受限于《所得税法》第10 L条有关任何外国资产处置的规定。
此外,基于集团的评估也提高了企业集团内构建投资架构的灵活性。预期该等发展将增强新加坡的税收竞争力,并与香港的针对股权处置产生的境内收益的税收确定性加强计划保持一致。我们注意到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将在2025年第三季度提供进一步指引。
对经批准的创新活动的成本分摊协议(CSA)项下付款实行税额减免,进一步体现了政府支持合作创新活动的承诺。目前,成本分摊协议项下的付款可根据《所得税法》第14 C及14 D条获得税额减免,但需要证明该等支出与“研发”项目有关。在实践中,满足该等条件可能具有挑战性,因为纳税人需要证明并满足 IRAS (通过适当的同期文件),证明相关项目满足“研发”的条件(《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这一引入似乎是对现行的成本分摊协议付款减免制度的补充,现行的成本分摊协议付款减免制度要求支出符合研发标准。这是一个受欢迎的变化,因为它进一步强调了新加坡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并突出了新加坡作为全球知识产权中心的地位。目前,“合作创新”活动包括哪些内容尚不明确。进一步的细节将由经济发展局在2025年第二季度提供。
在2025年财政预算案中,在某些条件下,对支付给控股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款项实行了新的税收减免,用于基于雇员股权的薪酬(EEBR)计划发行控股公司的新股。在历史上,该等减免只允许适用于根据 EEBR计划转让给雇员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库存股或先前发行的股份。这种变化使公司在构建基于股权的薪酬方案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将在2025年第三季度提供该计划的进一步细节。
此外,2025年财政预算案提出了几项值得注意的税收变化,旨在增强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在2025年财政预算案中,延长了原定于到期的几项激励措施,包括:
一般税收计划
特定行业的计划
其他激励措施将在各自到期后失效,包括豁免符合资格的项目债务证券(QDPS)、创业投资基金奖励计划(VCFI)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奖励计划(FMI)的合资格收。
最后,关于特定行业的激励措施,我们在下表中概述了影响房地产投资信托和海运业的主要变化:
2025年财政预算案中引入的变化表明,税收政策仍然是新加坡吸引投资战略的关键工具之一,特别是对于不受支柱二影响的行业,如航运、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一重点也反映在促进新加坡股票上市的努力上。此外,新加坡继续完善现有的税收计划以保持投资竞争力,包括扩大并加强与 CSA付款、EEBR和 LIA计划有关的税收减免制度。尽管如此,随着支柱二的实施,新加坡利用其非税优势在复杂的全球环境中保持其竞争优势变得越来越重要。
2025年财政预算案中某些变化的进一步细节即将公布,预计各政府机构将提供最新信息以阐明这些优惠措施背后的政策原理。如果您有兴趣了解上述措施对您的影响,请随时与我们的主要联系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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