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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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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玟进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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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玟进律师是Dentons瑞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与争议解决和仲裁业务部合伙人。他拥有广泛的争议实践经验,跨越多个业务领域,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普通商业诉讼、建筑、信托和私人财富以及白领犯罪。最近,刘玟进律师被《新加坡商业评论》评为2024年度新加坡40岁及以下最具影响力的20位律师之一,并被《亚太区基准诉讼 》评为2025商业和交易领域的 “未来之星”。

刘律师立志成为一个有技巧和顽强的争议解决律师。他曾在新加坡各级法院的审判和其他听证会上担任首席律师。刘律师对处理复杂而新颖的申诉案件特别感兴趣。新加坡上诉法院赞扬刘律师在审判和上诉中的“英勇”和“坚定”的法律代理(Public Prosecutor v GCK [2020] 1 SLR 486),以及他为说服法院所做的“勤奋和艰苦的努力”(CA/CCA 27/2020,Public Prosecutor v BSV [2020] SGHC 115的上诉案件)。刘玟进律师亦于最近向上诉法院提出的有关托管的案件(Chan Yun Cheong v Chan Chi Cheong [2021] 2 SLR 67案件)中作为首席律师成功上诉。

作为一名法律顾问,无论是在现有纠纷的背景下,还是在纠纷发生前,刘玟进律师都会采取整体的方法,为面临法律问题的客户找到切实可行的商业解决方案。刘律师在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诉讼策略、国际商事仲裁、调解、建筑、就业、股权与信托、违反董事职责、股东纠纷、并购纠纷和刑事辩护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2012年至2015年,刘律师担任新加坡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法官的法律助理,然后转入私人执业。他于2015年获得新加坡律师资格,成为新加坡律师。

为了加深他对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的兴趣,刘律师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完成了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的专业法律硕士课程(LLM (IADR))(他是以柯玉芝研究生奖学金完成这项课程的), 以及完成了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Genev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国际争端解决高级研究硕士(LL.M.)。

刘律师撰写了好几篇学术论文。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上诉庭赞许地引用了他与人合著的一篇文章,题为 "颁布马瑞瓦禁令以支持外国法院诉讼"(Bi Xiaoqiong v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2019] 2 SLR 595)。刘律师还在新加坡管理大学作为兼职教员教授商业法。

作为回馈社会的公益工作的一部分,刘律师是刑事法律援助计划和死罪法律援助(LASCO)计划的志愿者。刘玟进律师是刑事法律援助指导委员会以及新加坡法律援助协会刑事法律援助计划委员会的委员。

执业经验

  • 加密货币纠纷:协助遭受黑客攻击的客户。在该攻击事件中,数百万的代币被未知黑客窃取,并分散在多家集中交易所持有的众多钱包中。通过与执法机关合作,以冻结令的方式阻止代币分散,以披露令的方式追踪黑客,并通过判决令其交还被盗代币,以此获得商业救济,最终实质性挽回损失。与多个国家的多家集中交易所和律师事务所协调,以全面、有效地挽回损失(HC/OC 643/2024;HC/OC 33/2025)。就代币期货简单协议(SAFTs)有关代币分配和延期的争议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 建筑纠纷:在新加坡启奥城的一个多用户商业园开发项目的建筑纠纷中,成功地为客户(管理承包商)辩护。该案在高庭进行了为期17天的审理,并在上诉庭进行了上诉(Crescendas Bionics Pte Ltd v Jurong Primewide Pte Ltd [2019] SGHC 4;Jurong Primewide Pte Ltd v Crescendas Bionics Pte Ltd [2019] SGCA 63)。法院同意我们的客户的观点,即前期工作的价格是双方商定的,而不是原告争辩的暂定金额,我们的客户没有同意放弃其享有的某些共享节省的权利,以及原告/雇主实施了阻碍行为,延迟了项目的完成。
  • 信托/遗产管理:信托/遗产管理。成功抵制了共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法》(第337章,2005年修订版)提出的强制我们的客户(信托的共同受托人)同意该共同受托人解除信托关系的申请(Chan Yun Cheong v Chan Chi Cheong [2021] SGCA 33; Chan Chi Cheong v Chan Yun Cheong [2020] SGHC 43)。上诉庭同意我们的观点,即没有法律依据强制我们的客户根据《受托人法》第40条给予其同意。
  • 针对欺诈者的冻结令/ Mareva禁令:在高等法院成功紧急申请针对一名在新加坡有银行账户的欺诈者的Mareva禁令中担任首席律师。成功取得对欺诈者的判决,并执行了针对欺诈者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的强制执行令(Daniel Boon v Terry Birles HC/OC 288/2023)。
  • 外国判决的承认:成功抵制了新加坡对印尼破产判决的承认,理由是违反了自然正义,因为印尼没有送达诉文书,致使我们的客户被剥夺了对印尼破产程序提出异议的机会(Paulus Tannos v Heince Tombak Simanjuntak and others and another appeal [2020] 2 SLR 1061;Paulus Tannos v Heince Tombak Simanjuntak[2019] SGHC 216)。
  • 刑事辩护:在国家法院、高庭和上诉庭的审判和有争议的判决审理中,代表被告并担任其首席律师,处理一系列中度至严重的指控。公布判决包括:Public Prosecutor v GCK [2018] SGDC 195; GCK v Public Prosecutor [2019] SGHC 46; Public Prosecutor v GCK [2020] 1 SLR 486; Public Prosecutor v Nithiyanathan S/O Veerappan [2019] SGDC 148; 及 Public Prosecutor v BSV [2020] SGHC 115 和 Public Prosecutor v Abdul Karim Bin Syed Musgooth [2023] SGMC 85。通过向总检察署提供实质性陈述,确保了指控被撤销,其中的工作包括担任首席律师以及确保对海上石油贸易领域所有 63 项伪造和欺诈指控宣告无罪 (SC-903815-2020) 。
  • 死刑案例:在LASCO计划下的一宗死刑案件中无偿担任初级助理律师,并在上诉法院争取撤销定罪和死刑(Jeremiah Lim Koon Eng 诉 检察官 (CA/CCA 7/2019; CA/CM 14/2019))。
  • 纪律处分程序:在纪律审裁处及三法官法庭中代表一名律师,该名律师被控在一名见习律师未能查核其不具备监督律师资格时,担任该见习律师的监督律师(新加坡律师公会 诉 Clarence Lun Yaodong [2022] SGDT 9; 新加坡律师公会 诉 Clarence Lun Yaodong [2022] SGHC 269)。
  • 揭穿公司面纱:代表一家日本/以色列闭路电视设备制造商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主张该制造商与另一承包商之间存在一项口头协议,以进行一个关于重建国家监狱的项目。所涉及的问题包括诱导违约侵权、串谋损害、代理、链条上人员行为的归因规则、第二个我原则、揭穿公司面纱原则等(ARS 诉 ART 民事上诉 第99/2015号)。
  • 搜查令/安东·皮勒令:代表一家媒体情报公司成功获得针对一名犯错前雇员的紧急搜查令,以揭露该前雇员窃取公司资料的程度,并取得临时禁制令,禁止该前雇员加入竞争对手。这次行动包括在两个地点使用私家侦探,并使用法医分析专家克隆设备和分析数据。
  • 国际建筑仲裁:代表一家俄罗斯主承包商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主合同受东南亚国家法律管辖。主要论点是,由于美国政府对俄罗斯实施的某些制裁,一个东南亚国家发电项目的俄罗斯主承包商不得不停止工作,根据合同,这属于不可抗力。特别是,制裁是承包商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它不可能在签订主要合同之前合理地反对制裁,也不可能在制裁发生之后合理地克服制裁。
  • 对仲裁裁决的质疑:协助高级律师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的申请,理由是仲裁庭认为仲裁裁决受国内就业法庭决定的约束,因此放弃了裁定该争议的责任,因此作出了实质上可以由所在地法院重新审查的否定管辖权裁决。在另一种情况下,质疑的依据是,由于依赖争议事实、未抗辩/争论的事项以及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裁决应被撤销(BTN 诉 BTP [2019] SGHC 212)。
  • 信托管理:在遗产受益人和遗产执行人之间有争议的调解中代表银行受托人。两个遗产受益人已经对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信托是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涉及与遗产管理有关的问题(涉及几个独立的受益人和信托),也涉及与信托管理有关的问题(有几个受益人,其中一些与遗产受益人重叠)。涉及的资产规模巨大(从遗产分配到信托的资产估值约为1亿新元),并涉及多个资产类别。
  • 信托管理:在无法联系到单位信托持有人的情况下,担任单位信托受托人的律师,申请向法院支付无人认领的款项。(法国巴黎信托服务有限公司(HC/OA 1111-1112/2024))
  • 信托管理:根据委托人在情势变迁后的意愿及/或根据信托所有受益人的协议,成功向法院申请终止信托并分配信托资金 (Haji Mohamed Hassan bin Haji Mohamed Salleh HC/SUM 600013/2023) 。
  • 和解交易:协助一名全球棕榈油生产商小股东客户与其他股东达成和解交易,以解决公司管理方面的僵局。
  • 违反董事职责和挪用资金:在对其前董事违反董事职责转移业务、挪用资金和违反限制性承诺的索赔中,为亚洲体育投资公司担任代理。
  • 合并和收购交易:合并与收购交易:在一家建筑公司50%的股东从另一股东手中收购剩余50%的股份的谈判和完成过程中,为其担任代理并提供咨询。该股东还签署了一项和解协议,以实现对其投资的明确切割。
  • 合并和收购交易:在关于一家医疗服务公司股份的股份购买协议中为买方投资者提供咨询。特别是,就买方投资者与卖方的纠纷及其完成购买的义务提供咨询。
  • 违反董事职责/虚假陈诉/公司管理:为一组投资者针对一家科技初创公司的董事可能提出的关于虚假陈述和违反董事职责(包括因错误发行股份而导致的股份稀释)的索赔提供咨询和担任代理。投资者指创始人欺诈性地歪曲了企业的状况,并且不公平地稀释了投资者的股份。 
  • 雇佣/交易限制条款:就一名金融交易员与前雇主的雇佣协议中的不竞争和不招揽条款,以及如何在不违反其对前雇主的义务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向其提供咨询。
  • 诽谤:就潜在的诽谤索赔案的胜算向一家上市公司提供咨询。
  • 小股东压迫:为一家物流公司的小股东提供咨询,协助其对大股东的小股东压迫行为提出潜在索赔。

赞誉

  • 亚太区基准诉讼: 商业与交易领域未来之星,2025年
  • 新加坡商业评论:被评为新加坡20位40岁以下最具影响力的律师之一,2023年

媒体报道

  • “饲养流浪猫狗没有问题,但饲养野鸽是被禁止的”《联合早报》, 2024年3月31日
  • “异乡客非无助 外籍人士有法援,” 《联合早报》,2023年4月16日

法律视野

  •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界定了仲裁员审议的保密范围——CZT 诉 CZU [2023] SGHC(I) 11案件”,Dentons瑞德简报2023年第05期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修订后的2023年示范仲裁条款:您需要了解的两个特点”,Dentons瑞德简报2023年第03期
  • “新加坡上诉法院明确裁决前阶段仲裁的管辖法律-——Anupam Mittal诉Westbridge Ventures II Investment Holdings [2023] SGCA 1案件”, Dentons瑞德简报2023年第02期
  • 合著者,"并购仲裁指南"章节(全球仲裁评论,Amy C Klasener Gen Ed,第2版,2018)
  • 撰稿人,"新加坡公司法与治理精要"章节,(Sweet & Maxwell,2018)
  • 合著者,"禁令和临时救济"章节,新加坡民事诉讼,(Sweet & Maxwell, Chan Sek Keong主编,2016)
  • 合著者,"颁布马瑞瓦禁令以支持外国法院诉讼"(新加坡法律学会会刊,第28卷第2期,2016年9月:503-526)
  • 合著者,“新加坡上诉法院澄清,少数股东压迫索赔是可仲裁的。”,《仲裁评论》,2015年12月

社会活动与成员资格

成员资格

  • 新加坡法律学会会员
  • 新加坡律师公会会员
  • 刑事法律援助督导委员会委员,律政部
  • 新加坡律师公会刑事法律援助计划分会委员
  • 新加坡管理大学兼职教员,2014/2015、2016/2017学年

任职情况

  • 合伙人,Dentons瑞德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原瑞德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2015至今
  • 法律助理,新加坡法律服务,2012 – 2015
 

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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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领域

  • 仲裁
  • 中国业务
  • 建筑法
  • 环境、社会影响及公司治理(ESG):全球解决方案
  • 诉讼与纠纷解决
  • 信托、遗产与财富保全
  • 白领与政府调查

教育背景

新加坡国立大学, 2022, 法学硕士,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国际仲裁及争议解决),2022年

2022, 日内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日内瓦大学和日内瓦研究生院)国际争端解决高级研究硕士(法学硕士),2022年

2022, 信托服务高级证书,新加坡财富管理学员(WMI),2022年

新加坡管理大学, 2012, 法学学士

执业资格

新加坡律师资格, 新加坡, 2015

认可调解员, 新加坡, 2019

语言

  • 中文
  •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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